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6民初1371号 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回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