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2621号 原告: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原告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