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4民初2319号
原告: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城南新区A3小区第16坎及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7182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917866357。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