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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5)闽0304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为1959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