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542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2023年9月5日,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7元,减半收取计9183.5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