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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542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2023年9月5日,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7元,减半收取计9183.5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