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970号 申请人: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158号。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申请人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