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1362号
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汇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陈湾村。
法定代表人:董锦泉,董事长。
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汇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晓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