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太湖龙之梦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1163号
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碧岩村。
法定代表人:董锦泉,董事长。
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晓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