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53号
申请人: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太湖龙之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碧岩村。
法定代表人:董锦泉,董事长。
申请人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太湖龙之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83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兴太湖龙之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83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晓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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