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3民初字第01448号
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
法定代表人:杨大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樾河**/div>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华,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昆山公司)与被告苏州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庭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诺昆山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洋、夏白云,被告康庭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必谦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诺昆山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洋、夏白云,被告康庭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诺昆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770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消防图纸审验费75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损失赔偿670000元(包括房租损失及工程损失)。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原告将新厂房装饰装修、消防系统工程打包给被告,包含相关施工项目报建批准并负责监督施工。后被告找来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进行施工,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满足消防验收,由被告对工程施工出具了承诺书和担保函。原告依约支付了30%工程款177000元,剩余工程款待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总价95%,余款5%保修期满结清。现距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期2015年5月31日已愈半年,此消防工程并未依合同约定进行消防验收,更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与损失。
被告康庭装饰公司辩称,1、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返还的是消防工程的工程款,而消防工程是原告与案外人福建广安公司所签,被告并非合同当事方,而非合同担保方,更非款项的收受方。2、原告就该工程款及工程损失已向福建广安公司提出诉讼,在本案中再对被告提出该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3、原告并无诉称的实际损失;4、原告的消防工程按照新的规定消防部门不对该类工程予以验收。且事实上消防工程在2015年6月30日消防监督检查中是完全合格通过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顺帆路158号(北栋),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以原告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被告工程预算及工艺说明为准。工程承包方式采取被告包工、包全部材料。合同价款以设计图纸所含项目、预算一次性总包,原告无须支付超额部分款项。原告将整栋厂房的整套装饰装修打包式给被告,被告包工、包全部材料,全工程总价为298000元。以上价款为固定总价,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提供的材料、设备、运输、安装、测试等义务时,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动、人工费用调整、工程量增加、情势变更等因素而主张变动合同价款。以上工程总价格含税,被告提供有效正规发票。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工程结算:签订好合同后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中途支付30%工程款,被告必须结合消防工程进行装饰装修,原告验收合格并经原告及政府竣工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实际总工作量的总价95%。余款5%保修期满二年后结清。工期延误:对于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原告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原告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原告的原因造成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不包括被告原因造成除外),工期相应顺延。因被告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被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工期不顺延。若因此造成顺延,造成原告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包括房租费和营业额的损失费),并且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原告。……违约责任。……因原告原因致使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被告。由于被告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原告。原告可向被告发出催告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15日后仍未完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158号北栋(整栋)的广告、装饰装修、消防系统全打包给被告,全由被告负责监督施工,若因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跑失,工程总价损失、房租费和其它损失全由被告负责。
2015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内容为: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158号北栋门口的泵房,原打包式给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进行消防施工,包含相关项目报建批准流程和费用,因由被告担保不报建批准,所有在我司租赁期间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若出现政府要求必须报建批准,则由被告进行报建批准,直到政府确认OK。若因此造成原告不能正常营业,造成一切损失由被告进行赔偿给原告(包括房租费和营业额损失)。特此担保函。
再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今原告委托被告对位于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158号(北路)天瑞电子科技发展(昆山)有限公司厂房作仓储办公用地作消防设计图纸报批,包审验通过。总共计费用为25000元,协议签订后预付30%款7500元,尾款70%待消防设计图纸审核通过后支付。被告于合同签订后壹个月内完成审验通过。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7500元。
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1号仓库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备案。2015年4月13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苏昆公消设查字【2015】第013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内容为: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检查,消防设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提供消防泵房的规划证明;二、未提供市政消防两路供水证明。鉴于以上问题,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请你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向我大队申请复查。工程现已施工,你单位应当依法停止施工。未经检查合格,不得恢复施工。
2015年5月14日,原告申请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复查。2015年5月26日,昆山市消防大队作出苏昆公消设复字【2015】第035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内容为:经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规对消防设计文件等申请资料进行复查,对苏昆公消设查字【2015】第0134号文所提问题复查意见如下:下列问题仍未整改:1、消防车道的位置未在图纸上标示清楚。2、未提供市政消防两路供水证明。
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复查。2015年7月6日,昆山市消防大队作出苏昆公消设复字【2015】第045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内容为:下列问题仍未整改:1、改造金额不足30万,未提供当地建管所的证明。
2015年7月24日,原告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复查。2015年8月5日,昆山市消防大队作出苏昆公消设复字【2015】第052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内容为:下列问题仍未整改:1、施工合同没有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
2015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作出《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其主要内容为: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0000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判人员针对公安部消防局的八项措施第1条的内容询问昆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答复300000元的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来确定,对于八项措施出台以后所有未满300000元以下的工程不再进行设计备案和验收。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没有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方签章确定的合同审查,如果合同没有超过300000元,不再受理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015年3月1日,被告与天瑞电子科技发展(昆山)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该公司租赁坐落于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158号北栋实际面积为243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每年含税租金48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3日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原告与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二、工程地点: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58号。三、工程承包的范围和内容。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项目整套消防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火栓、烟感器等。需按丙类消防要求及国家及地方规范进行施工,必须满足消防验收需要。并取得消防专项验收合格证。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组织消防专项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四、工程总价、结算方式:工程总价。原告将整栋厂房的整套消防系统施工打包给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全工程总价为590000元。以上价款为固定总价,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提供的材料、设备、运输、安装、测试等义务时,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动、人工费用调整、工程量增加、情势变更等因素而主动变动合同价款。以上工程总价格含税,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提供有效正规发票。五、工期要求。1、开工日期2015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5月31日。施工工期61天。六、结算方式。签订好合同后预付30%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原告验收合格并经原告及政府竣工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七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总价95%。余款5%保修期满结清。七、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义务。(一)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国家相关规范,并满足保时捷(中国)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要求,由于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全责,并在原告的要求下免费进行维修和施工,直至满足政府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要求。若因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原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全部承担赔偿(包括房租费、装修费和营业额的损失费)。并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原告。2、验收通过后,交付原告使用中发生消防系统设施等发生故障和损失,若因施工质量原因,其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全部承担(包括房租费和营业额的损失费),并且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被告。3、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施工队伍必须是具备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4、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必须按规定对施工现场成品进行保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5、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视为违约。……(三)工程验收。1、工程验收依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按照工程验收程序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协助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还需按消防专项要求通过验收并取得消防专项验收的合格证。…3、全部工作施工完毕后,并保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4、凡因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原因造成工程未达验收标准,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责免费整改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原告的房租费、装修费和营业额的损失费),并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原告。八、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承诺:按图纸及消防验收要求施工,承诺完成本项目消防专项验收工作。施工中不得损坏其他作业班组的成品、半成品,否则照价赔偿。系统出现质量问题,若在施工期间,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责免费换新,直至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若导致工程延期,给被告造成一切损失,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承担(包括原告的房租费、装修费和营业额的损失费),并按工程总价每天2%赔偿给原告。若在保修期内,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及时负责免费整改返工,直至合格;若在保修期满,由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及时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责。九、双方责任。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款支付及结算。若因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每拖欠一天按工程总价10%进行赔偿给原告。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按约定施工,原告支付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30%工程款177000元。福建广安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投入使用,原告当庭确认于2015年7月1日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消防工程没有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担保函》、《协议书》、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调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签订合同后,被告按合同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验收合格并经竣工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实际总工作量的总价95%。余款5%保修期满二年后结清。施工完成后,原告依照相关规定报昆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在昆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验收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8月12日出台《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明确取消投资额在300000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因被告报请昆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标的额298000元未满300000元,故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已经被取消,无需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鉴于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已于2015年7月1日投入使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77000元及赔偿工程损失67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消防图纸审验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承建的工程已经不能进行消防验收,被告收取原告7500元预付款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予以返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7500元。
二、驳回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本院账户,账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2346元,由原告百诺工业用品(昆山)有限公司承担12238元,被告苏州康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朱 诚
人民陪审员 唐琴悌
人民陪审员 曾双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