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71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3971号之一
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顺帆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952578。
法定代表人:沙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天阳,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60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616573Y。
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久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诺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40元,合计2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