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与重庆市某某局,重庆某某建设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3821号
原告: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重庆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晏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局、重庆某某建设公司、重庆某某公司、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晏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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