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620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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