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23执恢122号 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2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款962696.02元且申请人已领取。扣缴执行费1196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