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6490号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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