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1272号
原告:长寿区某美容美甲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
经营者:***,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店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寿区某美容美甲店与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长寿区某美容美甲店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某美容美甲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寿区某美容美甲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长寿区某美容美甲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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