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2526号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881474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旧馆大道1099号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1号楼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