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967号 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安吉县科教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47721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弘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安吉县科教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1367008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安吉县科教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66643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DPH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弘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皈山场村(孝源街道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633363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皈山场村(孝源街道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63328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16A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骏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弘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