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2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水利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3)黑12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且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