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民初322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6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475T。
法定代表人:左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紫金路春申佳苑(宾阳小区)第3幢11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顾先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5元,减半收取5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花小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