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357号
原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左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球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雅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