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1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大道。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浔阳区分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13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简称电信九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浔阳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电信九江分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电信九江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