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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某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562号 原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该院员工。 第三人: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某医院、第三人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