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经济开发区东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丹凤新村59-60号。
代表人:***。
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两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