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展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93民初354号 原告: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1402(通信部)辅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展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