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11号
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80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元化路南京仙林大学城科技园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办公房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579903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保单号为0602060204111281201900002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