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5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5号 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元华路南京仙林大学城科技园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办公房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泰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12元,由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