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477号
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80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民营工业区21栋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87727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1万元,保单号为PZDM20203204000000083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