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2702号 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803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民营工业园21栋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87727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泛海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