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3141号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51277270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吕晨。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9245元减半后收取4622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