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2267号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190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呈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蝶,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51277270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吕晨。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后收取950元,由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