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1203号
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9425553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4幢。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51277270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吕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1元,减半收取41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南京开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