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财保716号
申请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好远洋国际中心A座3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21467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1467元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