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6417号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3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金溪旺达(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