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1868号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