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14028号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国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