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6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图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0号楼18层(19)1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信图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45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图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信图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