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06民初34085号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1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与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合同价款947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1%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中产生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未依约付款,遂成讼。
被告实地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购销合同》,载明:需方采购服务器3台、扩展柜2台,暂定总价165万元;最终总价按照需方二次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及本合同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须于签订合同生效且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发货至协议约定地点;需方联系人为***;产品交付之日起7日内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供方负责安装;供方完成全部产品安装及调试工作且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后5个工作日内,需方对产品进行二次验收;合同签订之日其15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预付款即577500元;需方二次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至产品最终总价款的60%即99万元;产品最终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二次验收满一年后,需方确认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未付款项的0.5%每日等。
2020年6月1日,被告收到前述合同项下货物;2020年7月31日,被告对案涉产品验收通过。
后续被告向原告增购10个模块,原告依约发货。2021年5月31日,被告通过邮件确认已经收到原告发货的10个模块,货款共计12200元。原告就前述货款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
2022年6月6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催收尚欠货款94700元(案涉合同项下5%的尾款82500元+合同之外的货款12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验收单、邮件往来及发票予以证实。
原告主张:一、被告对交付的产品及后续安装服务是一并验收,二次验收时间即为2020年7月31日;依据案涉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被告应于二次验收之日加计一年再加计30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11日前支付尚欠货款;对于增购部分的货款的支付时间,双方没有约定;二、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其自行调整为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剩余货款,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双方并未约定增购模块的付款时间,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94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94700元为基数,自二次验收之日加计一年再加计30个工作日的次日即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实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7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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