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491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