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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491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