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114。
法定代表人:米雯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衡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存,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米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联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23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米未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昆仑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用由昆仑联通公司自行承担。3.针对昆仑联通公司错误保全大米未来公司财产向大米未来公司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大米未来公司就产品视为已验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所做大米未来公司应向昆仑联通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判决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VIPKID微软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大米未来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是服务及产品验收合格。根据采购合同“六、产品的验收”第(一)条第2项、“五、交货”第1 条第(1)项的约定,昆仑联通公司为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主体,大米未来公司应在昆仑联通公司代表原厂商提供完服务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才进行验收。根据双方《采购订单》,所采购的服务载明的服务期限均为一年,根据采购合同“五、交货”第 1条(1),昆仑联通公司发送邮件显示信息,昆仑联通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发送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等订阅信息,于2021年2月4日发送O365订阅信息,于2021年3月2日发送D365 订阅信息,上述所有服务均未到期。综上,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大米未来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限尚未到期,付款条件也尚未达到。一审判决认为大米未来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向昆仑公司提出过异议,视为已验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判决大米未来公司向昆仑联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无合同及事实依据。二、昆仑联通公司与大米未来公司签署合同存在搭售等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大米未来公司实际上无法使用D365、微软原厂服务,大米未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此部分合同约定。昆仑联通公司与大米未来公司签约过程中,向大米未来公司搭售其并无需求的D365服务,在交付后,大米未来公司技术人员发现上述服务根本无法实际实施和使用,就此大米未来公司与原厂商(微软)的售前技术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也没有得到任何技术支持。综上,针对D365、微软原厂服务,因属于昆仑联通公司搭售的服务,且大米未来公司无法使用也从未使用该等服务,履行合同对大米未来公司显失公平,大米未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此部分合同约定。三、昆仑联通公司与大米未来公司签署合同后,因大米未来公司所在行业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大米未来公司的经营遭受巨大影响,针对O365及国际版微软在线部分的服务,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大米未来公司明显不公平,大米未来公司请求法院变更此部分合同约定。双方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大米未来公司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大米未来公司因主营业务终止及员工大量缩减,对合同的标的已经没有大量使用需求,从大米未来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供的登录及使用记录即可以看出,使用量极少,因此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于大米未来公司明显不公平,大米未来公司请求法院对O365以及国际版微软在线部分的合同约定予以变更,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服务费用。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缺乏相应事实及合同依据。
昆仑联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大米未来公司的上诉意见。
昆仑联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大米未来公司:1.支付所拖欠的合同价款6 540 471元;2.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5日,大米未来公司(需方/甲方)与昆仑联通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物(1)本合同为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合同下标的物(O365、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微软Premier原厂服务)内容及价格详见附件一,具体业务的开展双方会另行签订《采购订单》(以下简称“订单”,见附件二),但对于Surface产品的采购,双方会另行签订的《VIPKID Surface采购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协议)。(2)订单约定与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框架协议约定为准,对于Surface的采购,如采购协议相冲突,以采购协议约定为准;二、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22 621 413元(含税;);三、甲方付款方式:(1)O365、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微软Premier原厂服务:每年合同产品自当年度订单下服务及产品验收合格之日后,收到乙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年合同总金额的100%,即6 540 471.00元(含税)。注: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甲方如在年度服务有效期内适用总金额超出年度下达订单金额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款项,具体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实际使用账单为准,超出部分的款项须在乙方向其提供超额账单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Surface年度订单总金额即1 000 000.020元(含税):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为准;五、交货:1、交货方式(1)O365、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微软Premier原厂服务:本合同生效后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代表甲方在线购买,订阅生效日期以乙方在线购买完成显示时间为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购买情况以及订阅生效日期,乙方应在其在线购买后1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将订阅TD和密码发给甲方收货人。收货人邮箱及联系方式:王某某。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起始之日,由原厂商直接向最终用户交付(开通)服务,原厂商直接向最终用户交付(开通)服务的行为,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开通)服务的行为。(2)Surface产品的交付方式: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为准;六、产品的验收:(一)O365、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微软Premier原厂服务:1、乙方以邮件形式将订阅TD和密码发给甲方收货人即为产品交付,甲方在运营商网站可查看到合同中产品和数量。2、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存在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附件三所载明之服务;此处仅为举例,不代表乙方必然进行前述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乙方是否存在服务型义务以及具体服务内容等乙方全部义务仅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之义务,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服务义务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如果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服务存在异议,应在乙方完成服务义务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3、双方特别约定:基于是否出具书面的验收证明为甲方单方可控行为,所以双方一致承诺:对于本合同中的分段验收的约定,如约定了对于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培训等)完成期限的,在对应阶段完成期限到期后,甲方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提供对应阶段验收证明的视为甲方已经验收完毕,基于服务型义务的特殊性,双方认可:相关服务需由甲方主动发起并进行书面授权,如甲方未出具书面授权申请发起相应服务的,乙方则无法启动服务流程,甲方未发起服务流程的,不视为乙方责任,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二)Surface产品的验收: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约定为准;九、违约责任:1、乙方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五、合同有效期:1、本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即三年。附件一:备注:三、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说明:3、订单要求:服务定义:服务为年度服务,自定单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周年日到期前完成年度承诺使用量,若有年度剩余的额度,自动清零,不能计入到下一个年度使用。
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19:30,王某一(R&D)向彭某(Peng Juan 昆仑联通);王某某(R&D)发送邮件,主题:O365、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微软Premier原厂服务验收单_大米未来公司;附件:签收单0319.pdf。大米未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确实收到交付了,但交付不代表验收,按合同约定要验收才能付款。
2021年2月19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微软高级技术支持服务开通确认函:我公司确认以下服务合同已正式生效。最终用户名称:大米未来公司;合作伙伴名称:昆仑联通公司;合同有效期2021.1.31-2022.1.30;服务时长:100小时;服务内容:微软高级技术支持服务。
昆仑联通公司提交发票及发票签收单:收货方:大米未来公司;收货人:王某一;送票日期:2021-4-15;单号:北京大米未来20210119016;电话:010-52818088;签收人:王某一。大米未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王某一确实曾经是其公司员工,但现已离职,离职日期不明。大米未来公司未与王某一进行核实。经大米未来公司与财务核实,财务称没有收到发票。
大米未来公司提交微信沟通记录:群聊名称为“VIPKID D365(16)”的微信沟通记录,大致内容为:2020年12月3日:刘某:你们的D365服务靠谱吗?Michaei Yang:@刘某 呵呵,靠谱的哈,这个不是trials环境的问题,而是和AZUREO365的授权相关,看租户授权是不是关闭了试用注册,你可以把您的错误提示截图看看……群聊名称为“VIPKID D365(3)”的微信沟通记录,大致内容为:2021年4月16日:Jia:@刘某 刘总早上好,上周我们聊完后回公司和@Z.Sunny也沟通了一下D365部分的情况,我们计划尽快安排微软的技术专家和您这边业务的同学再梳理一下场景和需求,然后我们一起看看哪一家伙伴最适合后面的实施。再安排过来对接落地实施。具体时间让@Z.Sunny和您约一下吧。多谢刘总;刘某:现在遇到的困难,上周咱们沟通时也说了。一是需求适配度,一是实施费用问题。得想办法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应该D365可以推动落地……;对方名称为“王某某”的微信沟通记录,大致内容为:2020年11月16日:刘某:比之前要讲的仔细多了,目前看采购系统可能可以用,但涉及重新实施和技术栈转换,还是挑战不小。实施费用应该不在微软框架范围内;王某某:明白,还有需要确认的问题吗?刘某:暂时没有需要微软那边的了;王某某:好的,PP怎么样?刘某:PP移动端没法用,只能发不到power apps的那个客户端里,没法集成。网页端,目前看场景也不是很多;王某某:结论就是没用;刘某:PP收益不明显;王某某:ok。一审庭审中,大米未来公司称,刘某为其公司技术人员,Michaei Yang、Jia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王某某为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其公司收货人。大米未来公司以此证明D365无法验收,从未投入使用。昆仑联通公司在庭审中称无其单位员工,故无法确认上述微信沟通记录真实性亦不知情,同时,昆仑联通公司称大米未来公司亦从未向其告知D365使用情况。
2021年5月17日,昆仑联通公司向大米未来公司发出催款函,2021年6月3日,昆仑联通公司向大米未来公司发出律师函。
一审法院认为:昆仑联通公司与大米未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昆仑联通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大米未来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合同中约定昆仑联通公司以邮件形式将订阅TD和密码发给大米未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交付全部的产品,至于大米未来公司实际使用情况,并不影响大米未来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大米未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收到上述密码订阅TD,故大米未来公司以未全部使用而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抗辩与其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故该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对验收一节,按合同约定,大米未来公司如果对产品有异议,应在收到密码及订阅TD后一定时间内向昆仑联通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产品的异议,大米未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昆仑联通公司提出,大米未来公司以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不能使用为由作为抗辩,该院不予采纳,故现无证据证明,大米未来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异议,故应视为已验收,故该院对于大米未来公司以未验收及未全部使用的抗辩不予认可。大米未来公司应当于收到昆仑联通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即最迟不晚于2021年5月15日给付货款,但其逾期支付昆仑联通公司合同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昆仑联通公司要求大米未来公司自2021年5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昆仑联通公司主张过高,该院予以酌定。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85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大米未来公司给付昆仑联通公司合同价款6 540 471元及违约金(以6 540 47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昆仑联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昆仑联通公司与大米未来公司所签采购合同合法有效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大米未来公司上诉关于一审判决对大米未来公司就产品视为已验收,判决大米未来公司向昆仑联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无合同及事实依据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关于产品验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大米未来公司如果对产品有异议,应在收到密码及订阅TD后一定时间内向昆仑联通公司提出,现昆仑联通公司以邮件形式将订阅TD和密码发给大米未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已交付全部的产品,大米未来公司亦认可收到上述密码订阅TD,但大米未来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其就产品质量问题向昆仑联通公司提出过异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大米未来公司以其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不能使用为由主张本案所涉合同未验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据此认定昆仑联通公司所供产品视为已验收,并判决大米未来公司向昆仑联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大米未来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大米未来公司上诉关于昆仑联通公司与大米未来公司签署合同存在搭售等行为,大米未来公司实际上无法使用D365、微软原厂服务,违反公平原则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下标的物为O365、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微软Premier原厂服务,大米未来公司现以其无法使用且未实际使用D365、国际版微软在线服务,提出昆仑联通公司有搭售行为,应当扣减该部分费用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本院认定昆仑联通公司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大米未来公司主张的搭售行为,大米未来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大米未来公司上诉关于因大米未来公司所在行业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经营遭受巨大影响,针对O365及国际版微软在线部分的服务,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大米未来公司明显不公平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在昆仑联通公司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大米未来公司以自己公司经营受影响,使用量减少等原因提出变更合同,不付或少付合同价款,该部分损失的风险让昆仑联通公司承担,有悖公平原则,故本院对大米未来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大米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 880元,由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甄洁莹
审判员 阴虹
审判员 黄闯
二 〇 二 二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官助理 武旋
书记员 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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