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商初字第507号 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