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商初字第507-4号
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答辩期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本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认可移送该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原告济宁市方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