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7民初2516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9241600K,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翠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680687837,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鱼新**路**南、湖陵三路东(县武装部对过)。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