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1459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