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1459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