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1民初3732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1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