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24民初第168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任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