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4民初1840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24440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江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