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水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4民初1840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24440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江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