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6709号
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6号楼3**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欣启航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8层2-21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佳欣启航波纹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