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015号
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6号楼3**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佳欣启航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8层2-21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佳欣启航波纹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现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