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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5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