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5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